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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零四條條文        公務人員保障法修正第23條及第104條條文於111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為因應司法院釋字第785號解釋意旨,明定加班要件包括「經指派」、「於法定辦公時數以外」、「執行職務」;加班補償項目,以加班費及補休假為原則。增訂實施輪班、輪休制度之業務性質特殊機關公務人員,及一般機關待命執行職務公務人員之加班補償,應予以適當評價,並依評價之級距及下限訂定換算基準。增訂補休假應以修畢為原則、補休假期限上限、遷調後續行補休規定及加班補償結算機制。
       本法修正施行後,期能終止基層公務人員長期過勞情況,達到保障公務人員健康權之意旨,並給予合理加班費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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