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第六條、第八條及第二十條條文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修正第6條、第8條及第20條條文,於111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除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副院長、政務人員、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之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外,增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財產申報資料應予公告;增列公職人員之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期間至其喪失原申報身分後1年;修正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資料供人查閱及上網公告之日期,並增列公職候選人由各級選舉委員會上網公告之期間為1年;增列縣(市)議員應辦理變動申報。
本次修正可使民眾更容易取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狀況,預防渠等利用職權牟取私利,增加人民對其清廉操守之信賴。而今(111)年11月26日之九合一選舉,直轄市、縣(市)議員之候選人經審定資格後,各級選舉委員會應將其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選民可藉此瞭解候選人財產狀況,有助於端正選風。
本次修正可使民眾更容易取得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之財產狀況,預防渠等利用職權牟取私利,增加人民對其清廉操守之信賴。而今(111)年11月26日之九合一選舉,直轄市、縣(市)議員之候選人經審定資格後,各級選舉委員會應將其財產申報資料上網公告,選民可藉此瞭解候選人財產狀況,有助於端正選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