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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增訂第二十三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二條、第七條、第十條至第十二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條文        運動彩券發行條例增訂並修正條文,業於111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院會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落實銷管費用合理分配,修正為按實體方式銷售及利用電話、網際網路或其他電訊設備銷售為不同比率規定;配合實務執行情形,修正備查、核備、同意等用詞為核定,以臻明確。並修正第三屆運動彩券經銷商遴選評定程序之施行日期;增訂經銷商得在發行機構資訊系統下,參與招募會員;修正提高因職務或業務知悉運動彩券中獎人個人資料未嚴守秘密者之處罰鍰金額。另為求明確,酌予修正本條例之裁罰構成要件。
       本次修法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於全球散播,影響運動彩券之發行、經營及發展,預期得以解決運動彩券發行及銷售所面臨之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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