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師法增訂第四十一條之六及第四十一條之七條文;刪除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條之一、第八條之二、第十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
醫師法增訂第四十一條之六及第四十一條之七條文;刪除第三十條及第四十一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四條之一、第八條之二、第十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二十八條條文於111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有鑑於近年持國外學歷報考我國醫師、牙醫師考試人數逐年增加,為維持國內醫師與牙醫師人力培育制度完整,避免人力供需失衡,影響醫療品質,爰提案修正醫師法部分條文。本法實施後,自112年1月1日起進入國外大學、獨立學院醫學系、牙醫學系就讀者,畢業返國報考醫師國家考試前,需先通過學歷甄試;此外,本次修法重點尚包括:放寬醫師執業登錄場所及支援報備管理規定,增訂教學醫院接受外國醫事人員從事臨床醫療訓練或教學之申請程序及應遵行事項之法源,並參考其他國家作法,新增短期行醫證之申請要件及管理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後,將可進一步完善國內醫師人力規劃及管理,亦有助於國際醫療交流與合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