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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增訂第五條之一及第五十一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及第五十三條條文        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下簡稱本草案)於111年5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配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之修正,將微型電動二輪車納入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範圍。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1年4月1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除將「電動自行車」修正為「微型電動二輪車」外,並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所有人應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之規定,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本草案遂配合修正,明定微型電動二輪車應投保強制汽車責任險,投保義務人在保險期間屆滿逾6個月仍未訂立強制車險契約者,得註銷牌照。
       本次修正將可使因微型電動二輪車交通事故所致傷害或死亡的人迅速獲得基本保險,以及透過擴大舉發未投保者及註銷牌照方式,並強化強制投保義務人應投保強制車險,健全強制車險制度及永續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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