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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院組織法刪除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行政法院組織法刪除第17條及第18條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1年5月3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次修正係將原本分散在各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改為於高等行政法院內增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及地方行政訴訟庭。考量民眾訴訟成本,若當事人之住居所等,與法院相距過遠,行政法院應徵詢其意見,以遠距審理、巡迴法庭或其他便利之方式行之,並授權訂定與法院相距過遠地區的標準、審理方式及巡迴法庭臨時開庭辦法。
       本法修正施行後,可形塑「堅實第一審」行政訴訟,落實事實審中心之金字塔型訴訟結構;並以遠距審理及巡迴法庭等增進訴訟便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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