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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修正第五條、第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六條及第一百零三條條文        法官法修正第5條、第9條、第71條、第76條及第103條條文於111年5月3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為推動堅實的第一審行政法院訴訟制度,原分散於各地方法院之行政訴訟庭改於高等行政法院增設地方行政訴訟庭,爰增訂關於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法官之任用資格及明定地方行政訴訟庭候補法官辦理事務之內容;另配合法官多元進用政策,放寬實任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得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有關職系調任之限制等。
       本法修正,係為配合推動高等行政法院組設變革及法官多元進用政策所為之相關司法人事制度配套措施,有助於完善司法院建構之金字塔訴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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