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院組織法修正部分條文        法院組織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11年5月3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為配合建立堅實行政訴訟第一審、強化行政法院分工、效率及專業性,於高等行政法院分設高等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訴訟庭之制度變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自110年7月1日施行,將智慧財產法院名稱修正為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及配合大法庭制度實務運作之法制調整,爰予修正本法相關規定。
       本法修正施行後,期能為我國訴訟體制建立長久穩固的現代化基礎,以提升裁判品質,提供民眾專業、即時、有效的權利救濟。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