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九十條之二條文
法院組織法修正第90條之2條文於111年5月3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現行法官法第36條已將牽涉受評鑑法官承辦個案之評鑑請求之期間延長為3年,惟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2仍僅規定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2年,致生法庭錄音、錄影之重要證物於得請求評鑑期間內,即可能因銷毀而滅失之窘境。另考量人民可能於得請求評鑑之期間屆至前始請求評鑑,故於該期間屆至後,法庭錄音、錄影內容亦應保存相當期間以備調查,故修正本法第90條之2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保存至裁判確定後3年6個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