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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        少年及家事法院組織法修正第13條條文於111年5月3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由於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家事調查官員額較多,三讀條文增訂第一類少年及家事法院之少年調查官、少年保護官及家事調查官,其中2人得列簡任第10職等,藉由提高職務列等,拔擢優秀人才,激勵基層人員士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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