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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幼兒教育及照顧法        「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草案」於111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一)增列得辦理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之主體。(二)增列中央政府機關(構)、國立各級學校辦理非營利幼兒園或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其使用公有之不動產,應採無償提供方式。(三)區分「終身不得進用」與「1至4年不得進用」人員,修正其他服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規定,並增訂調查期間人員暫時停聘及原因消滅後補薪之規定。(四)明定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行為,同時針對先限期改善再處以罰鍰之規定,修正為罰鍰與限期改善並行,另增修相關罰則並提高罰鍰。(五)增訂負責人及其他服務人員疑似有不適任情形或不當對待行為之通報機制、調查程序與權益保障規定。(六)增訂學校附設幼兒園班級數,得納入學校班級數作為增置護理人員、輔導人員之員額計算。
       本法之修正可加速推動擴大公共化教保服務供應量政策,使其他服務人員消極資格更臻明確,強化幼兒保護規定,有效遏止違法行為,並符合教保服務機構實務之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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