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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保服務人員條例        「教保服務人員條例」修正草案於111年5月31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為健全教保服務體系,將本條例修正與「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的規範及罰則一致,包括增列教保服務人員不得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不當管教,或其他對幼兒之身心暴力或不當對待之行為,違反規定情節重大者處行為人新臺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以及教保服務人員於執行業務時,如果知悉任何人對幼兒有違反相關行為規定,至遲不得超過24小時通報、2天內要啟動調查。
       本次修法不僅回應了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主張,正式宣告在臺灣對兒童不當對待是零容忍,亦建構優質、安全的學前教育環境,並且對於幼兒教保權益事項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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