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械使用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一至第十條之三條文;刪除第十二條條文;並修正第一條、第四條及第十一條條文
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1年9月3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2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次修法放寬警察人員執勤時,如遇緊急狀況,可彈性運用警械以外之物品;當遇到危及生命情形時,更可以不經鳴槍警告直接用槍,以符合實務所需。此外,也增設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將藉由公正客觀之專家學者一同協助調查用槍爭議案件;當警察人員使用警械導致侵害人民權益時,可以適用國家賠償機制,讓警察人員免於直接面對訟累,也能兼顧民眾權益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