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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法修正第一百十六條條文        保險法第116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1年11月15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增訂人壽保險到期未交付保費者,催告通知應送達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鑑於現行保險法第116條之人壽保險契約催告機制並不完善,人壽保險保險費到期未交付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經催告到達要保人後屆30日仍不交付時,保險契約之效力停止。如保險契約未經催告而逕自使契約效力暫時停止或由保險人行使終止權,將嚴重影響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喪失將來可得之利益。
       本次修正刪除保險法第116條第1項「契約另有約定」等文字,防止免除催告程序逕自使契約效力停止之可能性;並增訂保險費到期前,除通知要保人外,尚須通知被保險人,對於確保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權益具有正面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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