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二十二條之一條文        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1條文修正草案於111年11月15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係於條文中,明定主管機關應就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之形式、股東行使權力等相關規範訂定準則。
       鑑於現行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1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針對為因應不可抗拒因素(如新冠疫情期間等)而須採以視訊會議形式辦理時,如何確保股東會議召開效力、股東參加股東會行使權力等相關規範,包括有股東身分認證、識別機制,以及行使發言權、投票權、選舉權等規範,均未定有明確準則,極易衍生爭議,難以保障股東權益。
       本次修正於條文中明定「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召開股東會、股東會視訊會議、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股東會表決權、股東或股票之股務事務、股務自辦或股務委外辦理、股務評鑑及其他相關股務事務,其應符合之條件、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對於保障股東參加股東會之權益,避免衍生爭議,並落實公司治理精神均具有正面助益。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