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車場法增訂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三十二
旨揭修正草案於111年11月15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為:一、增訂公共停車場應設置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及其充電設施;二、明定駕駛人不得占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停車位及電動汽車充電專用停車位,如遭占用,停車場經營業應通報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
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可保障電動車車主合理使用充電設備的權利,營造電動車友善環境,並達鼓勵大眾使用低碳運具之目的;並為減少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及電動車專用停車位屢遭占用情形,明定停車場經營業負有通報義務,期能確保專用停車位不被隨意占用之目的。
前揭條文修正通過後,可保障電動車車主合理使用充電設備的權利,營造電動車友善環境,並達鼓勵大眾使用低碳運具之目的;並為減少孕婦及育有6歲以下兒童者及電動車專用停車位屢遭占用情形,明定停車場經營業負有通報義務,期能確保專用停車位不被隨意占用之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