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增訂第四百八十一條之一至四百八十一條之七條文;並修正第四百八十一條條文;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四條文
旨揭條文於111年11月15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自公布日施行。
本次修正增訂保安處分之程序保障規定,依各保安處分所涉限制基本權之強度,建立層級化保障,強度愈強,保障愈充分。對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有重大影響的類型,其程序保障包括審查程序中賦予受處分人辯護倚賴權、閱卷權及陳述意見權等,另針對各法院已受理案件適用新舊法程序增訂過渡條款,期能提升保安處分執行成效,以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本次修正增訂保安處分之程序保障規定,依各保安處分所涉限制基本權之強度,建立層級化保障,強度愈強,保障愈充分。對受處分人之人身自由有重大影響的類型,其程序保障包括審查程序中賦予受處分人辯護倚賴權、閱卷權及陳述意見權等,另針對各法院已受理案件適用新舊法程序增訂過渡條款,期能提升保安處分執行成效,以兼顧人權保障及社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