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七條及第三十七條條文
水下文化資產保存法修正第7條及第37條條文於111年11月15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於增訂授權中央主管機關為因應水下文化資產等新興事務需求,得設立保存研究專責機構。另為配合刑法及其施行法已整體修正沒收規定,自應回歸刑法一體適用,爰刪除本法有關沒收、追徵及抵償之規定。
本次修正可呼應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精神,妥善研究與保存珍貴水下文化資產,並符合刑法法制之要求。
本次修正可呼應聯合國「保護水下文化遺產公約」精神,妥善研究與保存珍貴水下文化資產,並符合刑法法制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