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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九十三條及第九十五條        公務人員退休資遣撫卹法修正第93條及第95條條文,於111年12月1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
       為配合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之制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務人員者,將與現職公務人員所適用之退撫制度有所區別,現行退撫基金將減少新進公務人員之提撥收入,為維持現有退撫基金財務之永續,配套於本法第93條明定,自新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因建立新退撫制度之財務缺口。本次修正有助於確保退撫權益,並健全基金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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