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於111年12月1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條例主要係建立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公立學校教職員之退休、資遣及撫卹等新制度;退撫、資遣之基本條件等基礎事項,及因公傷病命令退休及撫卹等事項,均與現行制度相同。退撫給付方式採確定提撥制,設立教職員個人退休金專戶,由政府及教職員個人共同撥繳退撫儲金費用至個人退休金專戶,並委任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機關辦理,輔以自主投資平台等配套措施,使個人專戶增加孳息,以個人專戶之總金額給付退撫給與。
政府提撥教職員提繳退撫儲金費用之責任年限及教職員於申請月退休金定額給付金額,行政院均採納本院委員意見,修正為:政府提撥年限不予設限及每月定額給付金額亦不匡列金額下限。再者,個人專戶制月領人員死亡時,專戶內賸餘金額之領回,行政院亦採納本院委員意見,調整為得選擇按月領回。為強化實質監督功能,另經本院各黨團共提修正動議並通過:退撫儲金監理會專家學者專長領域為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且教職員代表及專家學者人數合計不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條例因應世界年金改革趨勢,納入退休金財務自主之專戶制制度,並維持與現行制度相同之基本保障事項,合理兼顧個人專戶制人員權益及國家資源合理分配。
政府提撥教職員提繳退撫儲金費用之責任年限及教職員於申請月退休金定額給付金額,行政院均採納本院委員意見,修正為:政府提撥年限不予設限及每月定額給付金額亦不匡列金額下限。再者,個人專戶制月領人員死亡時,專戶內賸餘金額之領回,行政院亦採納本院委員意見,調整為得選擇按月領回。為強化實質監督功能,另經本院各黨團共提修正動議並通過:退撫儲金監理會專家學者專長領域為統計精算、人事行政、財經或法律等,且教職員代表及專家學者人數合計不少於成員總數二分之一。
本條例因應世界年金改革趨勢,納入退休金財務自主之專戶制制度,並維持與現行制度相同之基本保障事項,合理兼顧個人專戶制人員權益及國家資源合理分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