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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九十八條及第一百條條文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修正第98條及第100條條文,於111年12月1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
       為配合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制定,112年7月1日以後初任教職員者,將與現職教職員所適用之退撫制度有所區別,現行退撫基金將減少新進教職員之提撥收入,為維持現有退撫基金財務之永續,配套於本條例第98條明定,自新退撫制度實施之日起,由政府依退撫基金財務精算結果,分年編列預算撥款補助退撫基金因建立新退撫制度之財務缺口。本次修正有助於確保退撫權益,並健全基金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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