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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六條之一;並修正第八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七條及第五十一條條文        公教人員保險法增訂第6條之1;並修正第8條、第16條、第21條、第27條及第51條條文,於111年12月16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2次會議三讀通過。
       為配合公務人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法及公立學校教職員個人專戶制退休資遣撫卹條例之制定而增修本法。另參照司法院釋字第 811 號解釋,將相關解釋意旨增訂於本法,規範被保險人受免職、解職(聘)、不續聘、撤職或免除職務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其追溯加保相關事宜。本次修法配合延長就業期間及離退年齡之人力政策,以及繳費與給付義務對等之保險原理,對被保險人,調整其養老年金給付年資採計上限,有效提供被保險人老年生活合理保障,並兼顧財務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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