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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修正部分條文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1年12月2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法主要包含三大方向: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類別、增訂政府有償取得公共服務及新增履約爭議調解機制,期望能透過本次修法擴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能量。本院通過3項附帶決議摘要如下:1.要求財政部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納入數位建設後應儘速督促主辦機關於投資契約要求民間機構遵守資通安全管理法相關資安規定,以維國內資通安全環境。2.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辦理之公共建設計畫,遇有投資契約解除、終止或期間屆滿,如屬因故解除或提前終止契約者,就同一計畫再依該法辦理時,主辦機關應邀集專家、學者重新檢討招商條件及契約內容後,始得重新公告。3.請財政部會同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建立具潛在國家安全風險之公共建設及服務風險辨識機制,對民間機構參與該公共建設之硬體、軟體設備、人員、服務內容等項目是否涉及國安、資安疑慮,建立個案威脅評估機制,並納入甄審階段之評審及履約管理階段之定期考評程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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