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
旨揭條文於112年1月3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查本院於109年12月三讀通過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已將園區名稱:「加工出口區」更名為「科技產業園區」,並已掛牌運作。為使管理機關與園區名稱相符,本院委員爰提案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亦配合更名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以茲一致。
查本院於109年12月三讀通過科技產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已將園區名稱:「加工出口區」更名為「科技產業園區」,並已掛牌運作。為使管理機關與園區名稱相符,本院委員爰提案將「加工出口區管理處」亦配合更名為「產業園區管理局」,以茲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