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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名稱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修正全文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名稱修正為「犯罪被害人權益保障法」並修正全文,於112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以行政院核定之「加強犯罪被害人保護方案」為基礎,並參採聯合國「犯罪與權力濫用被害人之司法基本原則宣言(Declaration on the Basic Principles of Justice for Victims of Crime and Abuse of Power)」、歐盟「犯罪被害人權利、支援及保護最低標準指令(Directive of establishing minimum standards on the rights, support and protection of victims of crime)」之精神,由以往之補償與保護提升為強調尊嚴及同理,並透過公私協力,擴大、深化服務規模,進而落實其權益保障。
       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將犯罪被害人保護層級提升至行政院;司法人員於偵查或審判時,應依相關法令規定,就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需求,提供必要協助或採取適當保護措施;檢察機關或法院得依犯罪被害人或其家屬的聲請,提供案件進度查詢或通知服務;調整犯罪被害補償金的整體制度,從代位求償改為社會補助,提高遺屬補償金為新臺幣180萬元;強化宣傳品、出版品、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內容提供者或其他媒體,應維護犯罪被害人名譽及隱私的規範。
       本法修正施行後,落實保障犯罪被害人之尊嚴與人權,就尊重對待、知情、保護服務、經濟支持、獲得賠償等予以規範,完善以犯罪被害人保障為核心之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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