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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九條之四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增訂第9條之4條文於112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次修正係明定刑法第91條之1自112年7月1日施行。施行前受強制治療處分之宣告者,於本次修正刑法施行後,應繼續執行。另於新舊法過渡時期,明確受強制治療處分人之執行期間。本法修正施行後,可使強制治療制度之轉換有所周全,以臻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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