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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二十八章之一章名及第三百十九條之一至第三百十九條之六條文;並修正第十條及第九十一條之一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增訂第28章之1章名及第319條之1至第319條之6條文;並修正第10條及第91條之1條文於112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次修正係鑑於數位科技發展迅速,網路及其他數位環境之性別暴力叢生,已然對民眾之隱私權與人身安全造成實害,因應未經他人同意或以強暴、脅迫攝錄性影像、未經他人同意散布性影像等行為,相關處罰規定應予以強化;另性侵犯之強制治療期間改採定期延長而無次數限制,以維護社區安全並兼顧治療權益。
       本法修正施行後,爰可就各個層面提供被害人法律上之幫助,以期解決數位性暴力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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