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業創新條例增訂第十條之二條文;並修正第七十二條條文
產業創新條例第10條之2及第72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2年1月7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4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有三:一、於我國境內進行技術創新,且居國際供應鏈關鍵地位的公司,符合適用要件者均可申請適用。二、適用要件包含當年度研發費用、研發密度達一定規模,且有效稅率達一定比率,即今年度有效稅率應達12%、明年度起應達15%,不過明年可審酌國際間施行OECD全球企業最低稅負制情形,報請行政院調整為12%,以給予我國產業緩衝期。三、符合適用要件者可享有前瞻創新研發投資抵減,當年度抵減率為25%;購置用於先進製程的設備投資抵減,若金額達一定規模,當年度抵減率為5%,支出金額無上限。
近年來美、日、韓、歐盟等各國均提出鉅額補貼或擴大租稅優惠,以爭取次世代技術主導權。面對國際局勢競爭壓力,我國應持續掌握現有優勢,鞏固並提升我國關鍵產業在國際供應鏈地位,爰有必要新增租稅獎勵措施。
本次修正提供技術創新且具國際供應鏈地位公司,若達到一定條件,可享有研發投資抵減25%、機器設備投資抵減5%之租稅優惠,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7年,具體適用條件仍有待子法明定。對於鞏固關鍵產業根留台灣,帶動經濟持續成長,及產業中下游全面發展,應有正面助益。
近年來美、日、韓、歐盟等各國均提出鉅額補貼或擴大租稅優惠,以爭取次世代技術主導權。面對國際局勢競爭壓力,我國應持續掌握現有優勢,鞏固並提升我國關鍵產業在國際供應鏈地位,爰有必要新增租稅獎勵措施。
本次修正提供技術創新且具國際供應鏈地位公司,若達到一定條件,可享有研發投資抵減25%、機器設備投資抵減5%之租稅優惠,自112年1月1日起實施7年,具體適用條件仍有待子法明定。對於鞏固關鍵產業根留台灣,帶動經濟持續成長,及產業中下游全面發展,應有正面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