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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均地權條例增訂第四十七條之四、第四十七條之五、第七十九條之一、第八十一條之三及第八十一條之四條文;並修正第四條、第四十七條之三、第八十一條之二及第八十七條條文        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1年1月10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旨在打炒房,減少炒作,健全市場:
(一) 限制換約轉售:除法定對象及主管機關許可情形外,預售屋或新建成屋買受人簽約後不得讓與或轉售第三人,或為讓與廣告,建商也不得予以同意或協助;違規者將按戶處罰。
(二) 對操縱市場以壟斷轉售牟利,按交易戶數處以重罰。
(三) 建立獎金制度,鼓勵民眾檢舉違規銷售及實價登錄者。
(四) 私法人購買住宅採許可制,且取得後5年內不得移轉。
(五) 增訂解除預售契約應申報登錄。

       委員並增訂以下規定,使本條例更臻完備:
(一) 當事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之查核。
(二) 地價評議委員會之組成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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