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清理條例增訂第十五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及第三十九條條文
地籍清理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於112年1月12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次修正經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權利人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原登記名義人全部權利範圍的土地,除該土地因不可抗力災害滅失外,地方主管機關應發給權利人土地價金。另放寬神明會、寺廟土地的申報要件與應附文件規定,包括神明會會員因繼承變動,而向地方民政機關申報更正會員清冊時,可免再經過半數會員同意;適用監督寺廟條例之寺廟或宗教性質之法人,其原有土地申報更名時,不論目前是否為其使用,均應屬該寺廟或宗教性質法人所有,以簡化民眾申報清理作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