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菸害防制法
菸害防制法修正草案於112年1月12日經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為全案修正,其重點包括:禁止電子煙;加熱菸,包括菸品、指定菸品必要的組合元件(即加熱菸載具)納入管理,需經審查合格者才能上市,不得促銷廣告、供應菸品與載具給未滿20歲民眾;加熱菸載具,不能以網路、電視、看板、海報、電影片、宣稱通過健康風險評估審查等方式來促銷或廣告,亦禁止透過郵購、電子購物等方式販賣;加味菸因容易使兒童及青少年上癮,規定菸品不得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使用的添加物;禁止吸菸年齡自18歲提高至20歲;菸品容器警示圖文面積,由35%提高至50%。本法修正施行後,可補強現行法律,降低抽菸人口,增進國民健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