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
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修正草案於112年1月12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在智慧財產民事事件審理程序部分,增訂「審理計畫」、「查證」、「專家證人」,並擴大採行律師強制代理,增訂舉證便利化、強化營業秘密訴訟資料保護等制度;在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審理程序部分,擴大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之管轄範圍,增訂營業秘密卷證去識別化之代號或代稱、卷證資訊獲知權,提高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責及增訂境外違反秘密保持命令罪。
原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提案草案版本尚包括專利、商標案件之救濟程序變革,然考量行政院「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尚未送請本院審議,爰經本院委員會審查時提出修正動議並通過暫不予增修涉及專利法及商標法之相關條文,俾利後續審議,以先回應外界保護營業秘密之企盼。
本次修法為全案修正,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以來最大幅度之修法變革,期能讓營業秘密保護更為完備,並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
原司法院及行政院會銜提案草案版本尚包括專利、商標案件之救濟程序變革,然考量行政院「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商標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尚未送請本院審議,爰經本院委員會審查時提出修正動議並通過暫不予增修涉及專利法及商標法之相關條文,俾利後續審議,以先回應外界保護營業秘密之企盼。
本次修法為全案修正,係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施行以來最大幅度之修法變革,期能讓營業秘密保護更為完備,並建構更具專業、效能及符合國際潮流的智慧財產訴訟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