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二十二條條文
公務人員任用法修正第22條條文於112年1月1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6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係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俾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本次修正係增訂在限制轉調期間之公務人員為親自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如符合一定要件,經原服務機關同意,得調任至子女實際居住地之機關,不受原轉調機關範圍之限制,俾使公務人員得以兼顧家庭與職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