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理治療師法修正第九條、第十二條及第十九條條文
物理治療師法修正第9條、第12條及第19條條文於112年1月12日經本院第10屆第6會期第15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考量物理治療師服務範疇已不侷限於醫療體系,未來物理治療師執業處所將放寬,不限於醫療處所,增進民眾接受服務的可近性,以符實務需求;物理治療師執行業務,仍應依醫師開具之診斷、照會或醫囑為之,但非以疾病治療為目的者,不在此限;物理治療師申請設立物理治療所,須在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執行業務2年以上的限制,但不限於醫療機構,為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即可。
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可增進民眾接受物理治療服務可近性,以促進民眾健康外,也將展現對物理治療師專業分工自主的認同。
本法修正施行後,除可增進民眾接受物理治療服務可近性,以促進民眾健康外,也將展現對物理治療師專業分工自主的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