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養師法修正第十三條條文 營養師法修正第13條條文於112年4月1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三讀通過。有鑑於所有醫事人員之法規,除營養師法外,皆無「當面」之條文規範。營養師確有「親自」執行業務的必要,但以數位醫療科技蓬勃發展,及近年來新冠肺炎疫情下隔離與視訊看診漸趨普遍,顯見現行規範已不符現況各種樣態所需,爰修正營養師法第13條條文,增訂營養師得透過通訊方式執行其業務。本法施行後,將提升營養服務量能、增進國人健康及照顧偏鄉民眾。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