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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法修正第七條、第三十四條、第五十七條、第八十六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一條、第九十四條及第一百零二條條文 法官法修正第7條、第34條、第57條、第86條、第90條、第91條、第94條及第102條條文於112年4月1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參考公務員懲戒法已將公務員懲戒案件改以公開審理為原則,爰配合修正職務法庭審理案件應以公開為原則;另因法院組織法業已增訂第114條之2規定,檢察機關名稱已去法院化,又律師法亦已變更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名稱,則本法有關檢察機關及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名稱之相關規定配合予以修正。上開修正有助於落實司法透明及法制規範之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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