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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第三條、第六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及第十八條條文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組織法修正第3條、第6條、第9條、第10條、第12條、第13條、第15條、第16條、第17條及第18條條文於112年4月1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6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次修正將觸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3條之2、第13條之3、第13條之4之罪的第一審刑事案件(含附帶民事訴訟),以及《營業秘密法》的第二審刑事等案件,改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集中審理。另為配合111年三讀修正之《國家安全法》規定,明定侵害國家核心關鍵技術營業秘密行為的刑事案件第一審管轄權,屬於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高營業秘密保護至國家安全之層級化保護體系。    
本法修正施行後,爰可落實專業審判目的、速審速決、確保產業之國際競爭優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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