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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三十條之一及第六十三條之二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第30條之1及第63條之2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2年4月14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法重點包括提高未禮讓行人罰則、檢討違規記點制度、增加民眾檢舉交通違規項目、提高無照駕駛罰則、加重危險駕駛罰則等。加重汽機車不禮讓行人罰則,最高罰則提高至新臺幣6千元,若因不禮讓行人導致重傷死亡,可吊銷駕駛執照。增加民眾可檢舉交通違規項目,包括恢復可檢舉人行道、行人穿越道等臨時停車違規,另新增民眾發現在橋梁、隧道快車道等違規臨時停車,可向警政機關檢舉。至於危險駕駛態樣,新增高速公路違規迴車、倒車、逆向駕駛等,並將危險駕駛罰鍰上限提高至新臺幣3萬6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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