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二條文 環境影響評估法增訂第16條之2條文草案於112年4月14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增訂環評及環差審查結論失效之規定。開發單位如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廢止其開發許可文件者,已公告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或環境現況差異分析及對策檢討報告之審查結論失其效力,並溯及既往。本條增訂施行後,俾使國土資源有效運用並兼顧環境保護及經濟開發之衡平。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