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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修正第四十四條條文 本法修正重點係因軍中服現役10年以上依法退伍除役官兵,可向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申請核認為無服務照顧期限之第一類退除役官兵;惟服現役10年以上,未及退伍除役前,即不幸因病或意外等死亡者,因無法取得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所定退除役官兵資格,其遺族亦無法受照顧。本法之修正可落實政府照顧國軍官兵及其遺族之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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