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修正第六十七條及第四百十六條條文 刑事訴訟法修正第67條及第416條條文於112年4月1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後條文規定聲請回復原狀期間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期間均由5日修正為10日,使訴訟當事人聲請救濟時間更為充分。 法案內容詳立法院法律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