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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七條之十五條文 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5條文於112年4月18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7次會議三讀通過。為配合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67條及第416條規定,將原本5日之聲請回復原狀及聲請撤銷或變更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或檢察官所為處分之期間均延長為10日,刑事訴訟法施行法增訂第7條之15,明定於新法施行時,依修正前規定尚未屆滿者,應採有利於聲請人之原則,使其得適用較有利之修正後規定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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