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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第二條、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二條條文 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管理條例修正第2條、第4條至第6條及第12條條文於112年4月2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
本次修正明定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監理委員會組成之代表性及相關事項由銓敘部訂定辦法規範;增訂依法或經政府核定辦理收支結算後,應發還事業機構之款項納入本基金用途;另參考勞工退休基金及國民年金保險基金等基金,增訂本基金投資運用、稽核及績效管理所需之經費為本基金用途,並明定是項經費包括為提高經營績效所需用人費用。上開修正有助於提升退休撫卹基金管理及監理之運作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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