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法修正第四十三條之一、第一百七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八十三條條文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43條之1、第178條之1及第183條條文修正草案於112年4月21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8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有二:第一、大量持股申報及公告門檻由現行10%修正為5%,並給予1年緩衝期;第二、提高證券相關事業違規之罰鍰金額範圍。
本次修法後,無論單一或利用他人名義、配偶、未成年子女加總後,持有上市櫃公司股權超過5%即須公告,且每增加1%須再行公告,除能符合國際標準,有利我國未來之國際評鑑成績外,透過公司股權重大異動資訊之即時且充分公開,可使投資人、公司及監理機關知悉公司股權大量變動的來由,了解經營權和股價變化,避免因經營權之爭造成市場動盪,損害投資人利益。本次修法對於強化國內公司持股透明化,穩定資本市場均具有正面助益。
本次修法後,無論單一或利用他人名義、配偶、未成年子女加總後,持有上市櫃公司股權超過5%即須公告,且每增加1%須再行公告,除能符合國際標準,有利我國未來之國際評鑑成績外,透過公司股權重大異動資訊之即時且充分公開,可使投資人、公司及監理機關知悉公司股權大量變動的來由,了解經營權和股價變化,避免因經營權之爭造成市場動盪,損害投資人利益。本次修法對於強化國內公司持股透明化,穩定資本市場均具有正面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