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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部分條文 公務人員陞遷法修正部分條文於112年5月2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為使現行公務人員陞遷制度更臻完善,強化功績導向的陞遷原則,將原本的「資績並重」修正為「功績原則」。修法重點包括增訂具有重大殊榮、工作表現者、特定語言能力者,於陞任評分時得酌予加分;因育嬰留職停薪自願調任較低職務者,於回職復薪之日調任原職務或與原職務同一序列職務時,得免經甄審程序;並增訂最近1年內因酒後駕車、對他人為性騷擾或跟蹤騷擾,致曾受記過1次以上處分者,不得辦理陞任等規定。本法修正施行後,期能促使各機關更重視公務人員的績效表現,並鼓勵公務人員積極任事,進而提高政府施政效能及服務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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