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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增訂第五十三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五十一條及第五十五條條文 植物品種及種苗法增訂並修正部分條文,於112年05月0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本次修正重點包括增訂中央主管機關得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之情形,並明確規範授權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增訂違反公告禁止輸出入種苗、種苗之收穫物或其直接加工物者之刑罰、違法輸出入之物沒收及法人併罰規定;修正違反限制輸出入公告之處罰要件及沒入之執行彈性。
本次修法加重違反禁止、限制輸出入公告行為之處罰,可有效防範我國培育之品種非法外流或回銷國內侵害我國農產業發展,維護我國農業經濟安全及國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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