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
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修正草案於112年5月2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9次會議三讀通過。此次修法明確規範海巡機關人員執勤時使用槍械逕行射擊時機;修正用砲之認定權責長官為海洋委員會海巡署署長,並明定得使用砲之犯罪類型;另增訂如情況急迫或無法有效通聯時,得由現場最高指揮官認定用砲時機。此外,也增設器械調查小組,藉由公正客觀之專家學者一同協助調查使用器械致人死亡或重傷之爭議案件;另亦明定當海巡機關人員使用器械導致侵害人民權益時,可以適用國家賠償機制,讓海巡機關人員免於直接面對訟累,也能兼顧民眾權益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