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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增訂第六條之一;並修正第三條、第四條、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條文 旨揭條文於112年5月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修正重點包括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招募他人加入或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1/2,並增訂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的沒收規定,擴大沒收範圍,澈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
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3條原規定,犯本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候選人,而三讀通過條文,將「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改為「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期能透過此次修正與增訂之條文,遏止犯罪組織勢力,強化規範密度及周延民眾人身自由及財產安全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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