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增訂第九十八條之一及第一百零九條之一條文;並修正部分條文
旨揭條文於112年5月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0次會議三讀通過,其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
為因應多元化之商標行銷需求,避免延宕商標申請進度,本次修正新增付費加速審查制度;另放寬商標申請人適格,及於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等;且明定商標代理人資格,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確保商標代理人之專業能力,使資訊透明,易於民眾查詢。本次修法應有助於商業發展,並同時兼顧商標審查之彈性與效率。
為因應多元化之商標行銷需求,避免延宕商標申請進度,本次修正新增付費加速審查制度;另放寬商標申請人適格,及於合夥組織(如律師、建築師事務所)、依法設立的非法人團體(如寺廟、協會、產銷班)及依法登記的獨資或合夥商號等;且明定商標代理人資格,建立商標代理人管理制度,確保商標代理人之專業能力,使資訊透明,易於民眾查詢。本次修法應有助於商業發展,並同時兼顧商標審查之彈性與效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