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十六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及第三十條條文
立法院組織法增訂第16條之1條文,並修正第15條、第16條、第24條及第30條條文於112年5月12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7會期第11次會議三讀通過。本次修正係增設國際事務處,明定國際事務處之職掌業務,並因應醫事人員人事條例施行及主計機構人員設置管理條例修正,配合將立法院醫事人員職務列等修正為醫事職務級別,另將會計處修正為主計處及修正人員職稱等事項。
本次修法成立國際事務處後,立法院有專責單位負責國會外交事務,可提供委員更優質之國會外交支援服務,而透過實質國際交流,可向外國國會團體或國際組織等推廣國會外交,有效提升國際地位。
本次修法成立國際事務處後,立法院有專責單位負責國會外交事務,可提供委員更優質之國會外交支援服務,而透過實質國際交流,可向外國國會團體或國際組織等推廣國會外交,有效提升國際地位。
